中央农办召开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座谈会
发布时间:2014/9/24 10:24:00  来源:省农委    编辑:刘潇

    6月27至28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央农办主任陈锡文在广州市主持召开了“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座谈会”,吉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四川、宁夏农办(农工委)负责人参加座谈会。我委杨新元副主任参加会议。

    会议围绕“如何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村集体所有权如何体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和突破口。”等问题,与会各省(区)的同志介绍了当地的做法和农民的看法,讨论交流了自己的观点和体会。

    锡文同志作了总结讲话。他就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重要意义指出,这是关系到将来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农村经济的重要课题。第一,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长期不变。整个国家的土地不存在私有制的问题,只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性质。从整个所有制结构的发展来看,之所以还能说农村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社会领域,非常重要的就是依托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第二,农村的社会结构以及农村社会的治理方式以村庄为主,也是长期不会改变的。农区经济社会的基本形态,绝大多数是继续在村庄里,所以农村社会的基本形态是村庄结构为主的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第三,“地域性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可能会是长期存在的。无论土地什么所有制,也无论经营方式采取了什么,只要有村庄,一定会有一种自然生存的村庄组织,这个组织要协调居住在村庄里的人的生产、生活各种关系,来进行社会治理。总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体制,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村庄的长期存在和社区性的经济组织(或者至少是社区管理组织)都回避不了。还有,根据专家们测算,到2030年城镇化要基本完成,城镇土地就是10万到11万平方公里,剩下的都是农村土地。从这个角度去讲,农村的经济结构、经济状态,对于国家的整个基本经济制度是有影响的。

    关于如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他强调,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以股份合作制为主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第一是有条件的地方,第二是股份合作制为主,绝不是说通通要搞这个。从法理上讲,我们的集体经济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既不是共有共享,也不是按份共享。如果性质没有讲清、功能没有讲清,要搞(集体经济)难度确实很大,现状大约只有1/5到1/4的村略微的有点集体经济,有了要认真对待。发展集体经济,成员的权利、财产的属性要界定清楚。不管是什么地方,先得清产核资,把“三资”搞清楚,将近70亿亩的土地就是集体的资源,资产、资金多少,这个账要搞清楚。在这个基础上分成两类,第一类只有资源没有资产,也没有资金,就把确权颁证扎扎实实搞好;第二类是有大量资产,又有大量外来人口这种地方,不采取一定的办法把产权搞清晰,是要出矛盾的。大量的资产集中在少数人手里经营,不透明,于是就经常出现“小官巨贪”。必须搞清楚才能体现农民的权益在哪里,农民知道自己有多少资产,应该获得多少收益。外来的人越来越多,资产不会带来,更要搞清家当,规范管理,保障农民的权益。越来越多的有家当的地方,政经分离比较多,也不能说要赶人家走,把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离清楚了,大家的财产权利就清楚了。中央财政一年7000个亿的投资,向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向社会化服务组织倾斜,做得不错,如果向集体经济组织倾斜、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壮大,可能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就要高一点,搞农田水利、土地整理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做,这时候农民的感受就不一样。

    关于城镇化与城中村,他强调,进城农民的三项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要保障,第一,引导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规模经营;第二,对进城落户农民是否自愿退出“三权”,应当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精神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第三,现阶段不得以农民放弃“三权”做为进城落户的前提条件。给公民以社会保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不能让农民拿财产权来换公共服务。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城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在有很多城中村,有外来人口、产业的村庄,不搞产权制度改革,将来是要出问题的,要抓紧做。怎么改,不是都要按股份合作制。总而言之,第一,集体资产不能流失,第二,财产关系要弄清楚。 

   关于农民住房财产权,他指出,允许现有的宅基地和房屋转让,实际上就改变了现有的制度,“一户一宅”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可以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那宅基地的申请制度就改了。物权法里赋予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是不同的。农民的承包地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宅基地就两项权利,占有和使用,没有考虑收益。但是现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房屋都出租了,法律对它也没办法,客观上确实有一些地方的宅基地和农民房屋有了收益权。现在能不能转让,既要保持基本经济制度的稳定,又要适应现在的实际状况。城市郊区有这个需求,迟早是要城镇化的,也就和规划部门结合起来考虑,在城镇规划区以内的东西,是不是可以在法律上(将来我们的做法就是)“除外”,比如说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才能申请(一户一宅政策),但是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除外,这只是个想法,批不批准还不知道。从现实情况来看,有出租需求的也是有收益的,主要就是这类地区。购买农村的房屋,买的可能就是个居住权,如果将来征地拆迁,这个地的补偿是全体村民的,土地的增值收益是村里的。买的就是“住房财产权”,但是这个房子没“底”,地不动(指征地)没问题,地要动就要遇到问题。

    关于农村改革的制度设计,他认为,基本东西不能动(土地集体所有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家庭承包经营),又要去推进改革,改革的趋向是越来越往市场化方向走的,不管是开不开放,也是有阶段性的。我们有很多制度,从开始就没有设计好,于是就弄出来很多矛盾。我们是要求发展规模经营,但通过继续不断的分割(零碎化),这是个很大的矛盾。宅基地的政策是一户一宅,但那时候没想到“儿子会结婚”又要立户,孙子结婚了又立户。现在才知道这个事弄不下来,这里面很大的麻烦就是已经给了这么多了,这些都是钱,如果要让他卖,这些制度怎么办,这是很大的事情。有的制度和所有制、根本体制有关,有的制度与农村习俗相关。我们现在考虑问题、思考政策,比市场化的国家还市场化,这现象也很厉害,所以三中全会讲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现在有些人只讲前面“市场决定作用”,不讲后面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前段时间政治局开会强调这是一句话,不是两句话。很多地方我们的市场化程度比别人要高。

    关于理论研究和法律完善,他认为,理论上的事还得进一步去探讨。什么叫集体经济,西方经济学没有这个,所以要避免用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来改造我们的集体经济。集体经济到底是什么,理论不创新,是写不出来的。集体经济到底要干嘛用,为什么要发展,现在是百分之二三十的地方有集体经济,是不是非得要在那百分之七八十的地方去搞,以前很多地方也费了很大劲帮助他(集体)办企业,后垮掉了。到处都去推广收租、收费也不是这么回事。三个问题:什么是集体经济,为什么要一定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怎么样去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要慢慢去研究。我们遇到很现实的问题,这两句话可以分解成:第一,确权登记颁证弄好;第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两件事弄好了,才有后面流转的事。搞这两件事的过程中要注意什么,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有清晰的立、改、废的考虑。哪些是缺的,要立法;哪些是要修改的,修订;哪些是应该取消的,废除。这个过程,既要从现状出发去考虑,也要为未来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经济(考虑)。同时,农民不断转移,这里面复杂的产权关系、复杂的利益关系还都要考虑,这才能走得出去。所以,主要就是两件事,一件事要把它放在建立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农村经济体制来考虑,包括公司企业到时候进入也得放在这个里头,是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是大的体制,具体到农村是怎么回事,集体组织、各种新型农业组织、农民家庭、外来的社会资本、国有农场、供销社,(等等,都得设计好);第二件事是要关注确权登记颁证,对农村产权清晰化。还有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的这部分怎么适应当前的需要,既要适应人口流动,大量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倒挂”,也要建立一种清廉的体制、透明的、公正的制度。现在就要瞻前顾后了,瞻前就是未来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农业现代化,顾后就是根基不能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能动,集体经济要巩固,地不能变成私人的。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成员权就弄不清楚,人是成员还是户是成员,家庭承包是承包到户,这里又是人,刚出生的小孩是不是也是成员,这类问题就要考虑“立”(指制定法律法规),要立就要自己讲得清楚,要多思考一些为法律立、改、废的关键性问题。再比如,宅基地转不转,转了对宅基地制度本身有什么影响,转了到底拿到的是个什么权。这两个问题都要从完善法律制度的高度去考虑。

    锡文同志还对农办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农办要把中心的力量放在考虑大问题,制定制度政策,这样才能把工作做得好。 


  

                                    省委农工委改革指导处

                                       201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