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畜牧业最新政策动态
发布时间:2020/10/21 16:48:00  来源:    编辑:
畜牧业扶持政策盘点

一、稳定畜牧业生产,加强信贷支持

1、市财政对年出栏500~5000头规模猪场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比例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的50%执行,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在延长期限内,适当扩大贴息范围,将符合规定的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落实一级以上种猪场省级生产补贴,及时将种猪直补资金足额拨付到场。加大农业信贷担保支持力度,有效缓解生猪行业融资难题。支持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市的派驻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种猪场和养殖场户给予贷款担保,财政贴息按照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省财政厅进行贴息基准利率50%的政策执行(截至2021年5 月)。落实生猪规模养殖设施设备农机购置补贴,实行敞开补贴、应补尽补。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生猪生产发展、动物疫病防控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生猪良种补贴政策,支持生猪养殖大县对购买使用良种猪精液进行补贴,推广人工授精技术。(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 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2、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农〔2019〕48号),种猪场、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贴息对象为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年出栏 5000 头以上的规模猪场。贴息范围为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按照2%给予贴息。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贷款规模。贴息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 年12月31日。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3、重点支持全省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饲料兽药生产、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物资运输等畜牧相关产业的企业及其上下游客户(包括企业及个人客户),大力支持重点龙头企业的上下游融资贷款需求。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经提供周转资金可以恢复正常生产的相关畜牧企业,给予快速高效便捷支持。

邮储银行针对畜牧产业客群给予专属优惠利率,对于由省农担日照市管理中心提供担保的贷款业务,企业法人贷款利率最低可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个人贷款利率最低可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5BP执行(目前最新公布的LPR为4.05%)。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新发放的贷款所产生的担保费自2020年1月1日起市财政全额补贴。省农担日照市管理中心担保的单户额度在10万元(含)300万元(含)之间的政策性贷款项目,省财政在给予基准利率50%贴息的基础上,贴息率再提高1个百分点。

邮储银行针对畜牧产业客群预留专有贷款额度,由省农担日照市管理中心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控制人、企业法人等经营主体提供的担保贷款,单户最高为1000万元。其中单户贷款300万元以上的不享受省财政贴息政策。(市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省农担日照市管理中心、邮储银行日照市分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畜牧业应急融资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4、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将从监管政策、货币政策和财税政策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对于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5、对生猪屠宰企业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按照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山东农担公司为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提供应急融资担保服务,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增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贷款贴息率提高1个百分点。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的税费减免及延期纳税政策,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向包括畜禽屠宰加工在内的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省发展改革委、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用工及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优化保险承保流程,落实生猪保险政策。

1、扩大能繁母猪和育肥猪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保费由参保户承担20%,省管县保费由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40%、30%、5%和5%,非省管县保费分别承担40%、15%、12.5%、12.5%,确保市、县配套经费落实到位。育肥猪保额保持800元,能繁母猪保额由1200元提高到1500元,实施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 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2、取消能繁母猪参保规模限制,能繁母猪存栏3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可直接投保,不必通过专业合作组织等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取消不必要防疫证明材料,在育肥猪、能繁母猪投保中,不再强制要求养殖户提供防疫证明或防疫记录等证明材料。但在理赔出现争议时,如若保险人要求,投保人需提供相关规范证明材料。

免除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续保观察期,对能繁母猪保险和按一年期限承保的育肥猪保险,期满续保的,由承保机构根据养殖户饲养条件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免除观察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优化畜牧业保险承保流程的通知》)

三、完善生猪产业用地政策,杜绝盲目禁养限养

1、各区县政府、管委要根据人口、养殖量等因素做好规划布局,将生猪产业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将生猪调出大县、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生猪规模养殖涉及的永久性建筑配套设施项目,纳入乡村振兴重点项目库,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生猪养殖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下,取消对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养殖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得收取土地复垦费用。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简化用地备案流程,由经营者与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签订用地协议后,经乡镇政府审查同意,报县级农业农村(畜牧)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2、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随意扩大划定范围,杜绝“一刀切”,对超范围划定禁养区、随意扩大禁养范围等问题开展“回头看”,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非禁养区达不到环保要求而被停产的规模养殖场,要依法设定适当的整改过渡期,允许整改达标后恢复生产。加快环评审批,对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养殖建设项目,审批时限由35个工作日压缩至25个工作日。(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 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四、加大无害化处理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水平

1、各区县政府、管委要确保省以上财政切块下达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经费专款专用,保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建立无害化处理厂奖惩机制,确保处理厂正常运行,确保病死畜禽及时有效处置。无害化处理厂要畅通病死畜禽收集处理渠道,不得拒绝处理、延期处理。建立全市无害化处理监控追溯系统,对无害化处理关键部位、节点实施实时监管。严厉打击随意丢弃病死畜禽、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出。

2、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办法,根据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布局,新建或改扩建省内领先的高标准无害化处理中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市级按投资的30%进行一次性奖补,所在区县财政按照同等比例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