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7/5/16 11:14:00  来源:四川省农业厅    编辑:米强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中央启动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含花生和马铃薯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工作,并将四川纳入全国首批试点省范围。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精神,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调整背景和目标

  (一)政策调整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财政部、农业部安排四川、安徽、山东、湖南、浙江等5个省开展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试点。

  (二)政策目标

  在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基础上,坚持兼顾“生产与生态、公平与效率、指向性与操作性”的原则,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进农业补贴办法,增强农业补贴政策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从2015年起,在全省范围开展农业补贴制度改革,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一)加强耕地生产能力建设,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资金来源。各县(市、区)将原农资综合补贴的80%、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清算后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3.补贴方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承包或土地确权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

  4.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统筹确定。

  5.兑付时间。经严格核实相关面积后,通过“一折(卡)

  通”直接发放到土地承包户,在6月底前兑付完毕。

  (二)支持适度规模经营,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1.资金来源。各县(市、区)将原农资综合补贴的20%,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2.补贴对象及界定。主要粮食作物(包括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大豆、青稞、荞麦等)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在一个县(市、区)区域内新型经营主体作为补贴对象需达到的主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门槛为:种粮大户30亩(其中成都平原地区50亩),家庭农场100亩,土地股份合作社200亩(其中成都平原地区300亩),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亩(其中成都平原地区500亩),直接从事粮食种植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500亩(其中成都平原地区1000亩)。

  3.补贴方式。各地要结合实际,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支持方式,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方式为:

  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通过农业信贷担保的方式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推动形成全省性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步建成覆盖粮食主产县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

  也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现金直补、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多种补贴方式。

  ——贷款贴息: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直接从事粮食生产、收储、加工方面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如,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的,可对购置大型农机产生的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年度贷款贴息补贴比例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

  ——现金直补:补贴与水稻、玉米、小麦(民族地区增加马铃薯、荞麦、青稞)的种植面积挂钩,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进行直接补贴。种植大、小春两季,补贴面积不重复计算,按种植面积大的一季进行申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实行当年补上年。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防止“垒大户”。

  2015年,省级种粮大户补贴政策继续实施。2016年起,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现金直接补贴部分将与省级种粮大户补贴政策合并实施,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县(市、区)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地今年要继续按照川财建〔2014〕143号文件做好种粮大户补贴面积核实工作。

  ——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补贴与技术推广服务面积挂钩,可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

  4.操作办法及补助标准。各市(州)、县(市、区)可在上述环节中自行选择具体支持方式,并确定操作办法、补助标准。采取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县(市、区)要单独编制具体实施细则。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采取包干使用方式,各市(州)、县(市、区)要合理统筹安排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产生资金缺口的,由各市(州)、县(市、区)自行解决。

  (三)中央安排增量资金部分

  2015年中央安排的增量资金由省统筹,一部分用于解决2015年省级种粮大户补贴缺口;一部分用于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补助;剩余资金对省级和市(州)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进行支持,将结合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及时修订资金管理办法,采取资本金注入、农业信贷担保财政以奖代补和农业信贷担保财政风险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三、资金分配与拨付

  省上按照2014年下达各地“三项补贴”资金数额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据实测算,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同时追加预算支出指标,由各县(市、区)列支。各市(州)、扩权县(市)要及时分配拨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改革试点关系到广大农民切实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农业、宣传、审计、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补贴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标准、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并落实乡(镇)、村、社基层干部和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必不可少的工作经费;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主要负责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各级财政、农业、宣传、审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多种宣传形式,将政策宣传到村到户,让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中央改革政策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执行新政策与老政策的口径解释等问题。同时,要加强直接参与政策宣传和操作落实有关人员的培训,明确政策在补贴对象、面积认定、操作方式等方面的调整变化,确保调整完善后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三)强化补贴信息管理。各地要通过现有统计渠道,建立农业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对列入补贴的农户逐户登记,立档管理,做到将补贴对象与耕地面积一一对应。乡镇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域补贴面积具体核实工作,县级负责补贴面积最终审核确认,市级主要负责汇总上报。补贴资金发放实行乡、村两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两级公示责任主体均为乡政府,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开展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政策执行不力的要及时发现纠正;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三项补贴”资金,或违规发放农业“三项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骗取、套取农业“三项补贴”的补贴对象,取消其3年农业“三项补贴”和其他相关支农政策享受资格,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五)落实工作经费。与补贴工作相关的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基层干部登记、申报、核实补贴面积等信息的误工补贴及金融机构代理手续费等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保障,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助。

  各市(州)、扩权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细致地制定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范围、支持方式、补助标准、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等,明确政策实施的具体要求和组织保障措施,保证补贴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市(州)对本辖区内(包括扩权试点县)实施方案汇总后,于6月20日前报农业厅、财政厅备案。采取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县(市、区)将单独编制的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贴息实施细则于9月底前,经市(州)汇总后报农业厅、财政厅备案。